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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7月1日起施行,化工行业影响几何?
发布时间:2018-04-18   阅读次数:2900次  
     《规程》明确了资源税征收中视同销售的范围、运费扣减的条件、代扣代缴的原则、应税产品计税价格确定方法以及规范申报等事项。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规程》的制定主要遵循了三条原则:一是巩固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成果。二是深入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纳税服务。三是增强底线意识,防范资源税纳税和征税风险。 
     《规程》明确了自采自用原矿或精矿计税价格的确定方法。除可依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外,新增了按价值构成进行价格确认的方法,即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成本利润后确定。同时《规程》新增了“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兜底条款。 
     《规程》明确了运杂费和外购矿的扣减范围及凭据。为公平税负,避免重复征税,使资源税计税依据回归到资源本身的价值上来,《规程》规定对包含在销售收入中的运杂费用或外购矿购进金额进行扣减。同时强调,如扣减的运杂费用明显偏高且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合理调整计税价格。 
      《规程》规范了资源税减免政策落实方式。明确规定油气田企业直接以其填报的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作为资源税减免备案资料即可;其他纳税人按照规定进行资源税减免资料的备案。此外,为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要求,《规程》明确规定,在2018年10月底前将资源税优惠资料由报送税务机关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以进一步减轻纳税人报送资料的负担。 
     《规程》规范了资源税代扣代缴。明确规定,“对已纳入开采地正常税务管理或者在销售矿产品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不再采用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同时,为了规范代扣代缴,《规程》还明确规定“资源税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应限定在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等难以在采矿地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矿产品”。 
     《规程》完善了部门协作和风险防控措施。强调税务机关要主动与矿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沟通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加强资源税事前事中事后管理。 
      《规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2000〕733号)同时废止。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称,为促进页岩气开发利用,有效增加天然气供给,经国务院同意,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我国页岩气资源总体比较丰富,为了促进页岩气产业发展,已经出台了一系列财税支持政策。2012年,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出台页岩气开发利用补贴政策,2012~2015年,中央财政按0.4元/立方米的标准对页岩气开采企业给予补贴;2015年,两部门明确“十三五”期间页岩气开发利用继续享受中央财政补贴政策,补贴标准调整为前三年0.3元/立方米、后两年0.2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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