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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流通体制改革四大看点
来源:中国化肥网   作者:香凝   发布时间:2009-09-10   阅读次数:3831次  
    化肥流通体制的深化改革一直是各界关注的话题。
    8月28日,国务院公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就化肥流通体制深化改革的四个关键问题,作出重大决策。这四大看点引人注目。
    看点一:放开化肥经营限制,允许民营资本进入,经营者资本金门槛为3万元人民币
    取消对化肥经营企业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允许具备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及组织类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进入化肥流通领域,参与经营,公平竞争。
    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要有相应的住所,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要有相应的经营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申请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 3000万元人民币。
    满足注册资本(金)、资金数额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可直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从事化肥经营业务。
    企业从事化肥连锁经营的,可持企业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看点二:经营必须规范,经营者要对所销售化肥的质量负责
    化肥经营者应建立进货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制度,相关记录必须保存至化肥销售后两年,以备查验。
    化肥经营应明码标价,化肥的包装、标志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化肥生产和经营者不得在化肥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化肥经营者要对所销售化肥的质量负责,在销售时应主动出具质量保证证明。如果化肥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根据质量保证证明依法向销售者索赔。化肥经营者应掌握基本的化肥业务知识,并应主动向化肥使用者提供化肥特性、使用条件和方法等有关咨询服务。
    看点三:国家鼓励连锁集约经营,发展区域性交易市场以及物流设施将得到政府扶持
    国家鼓励大型化肥生产、流通企业以及具备一定实力和规模的社会资本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资源,发展连锁和集约化经营。
    对建设和完善区域性化肥交易市场以及化肥储备、经营与现代物流设施的,各级政府要积极予以扶持。化肥交易市场要建立健全化肥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交易规则,有效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看点四:强化市场监督管理,质检、工商、物价部门齐抓共管,坑农害农露头就打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化肥经营放开后的市场监管工作。农业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质检部门要加强化肥生产源头质量监管,加强检查,严厉查处有效含量不足、掺杂使假、标志欺诈、计量违法等行为。
    工商部门要加强化肥经营主体监管,加大对销售假冒伪劣化肥、虚假广告等坑农害农行为的查处力度,督促经营者建立和完善购销台账、索证索票制度,开展化肥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推进化肥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价格部门要加强对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的查处。海关系统要严厉打击化肥走私。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协同开展农资打假,提高行政效能。要大力普及化肥知识,提高农民群众维权能力,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要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坚决破除地方保护主义。
    《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是继1998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39号文)的又一个重要文件。它的发布实施,是我国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道路上迈出新的一步,必将推动我国化肥流通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调动各方面参与化肥经营的积极性,提高为农服务水平,满足农业生产发展需要。(香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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